为规范鳗苗捕捞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推动鳗苗捕捞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鳗苗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2026年鳗苗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生产计划,抓好专项许可
2025—2026年鳗苗专项捕捞许可安排见附件。捕捞作业时间自2025年第四季度至2026年上半年,单船累计作业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生产时间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24米以下渔船携带网具不超过200顶,24米及以上渔船携带网具不超过400顶。各地要严格落实捕捞许可证制度,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渔船发放专项捕捞许可证,渔船名单应在地方人民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网站及渔港公示。
二、强化安全生产,严格监督执法
各地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开捕前全面排查渔船安全情况,作业过程中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宣传、引导并督促渔民在作业后及时回收定置网具;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管,重点关注持证生产、渔具数量、渔获物定点上岸、浮子筏(舢板)使用、通导设备及船员配备等情况;加强海上巡查,在集中作业区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打击非法捕捞,配合海关和海警打击鳗苗走私,保障合法捕捞权益和鳗苗流通秩序。
三、完善资源监测,构建追溯体系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牵头做好鳗苗资源动态监测与分析工作,指导各地不断优化监测方法,做好产量统计,科学评估资源总量与变化趋势,及时汇总分析各地监测结论,深化研究,并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全国鳗苗资源监测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渔捞日志填报和定点上岸制度落实,派遣观察员随船监测鳗苗捕捞、转载和交易,开展鳗苗生产、购销等环节的追溯管理。
四、补齐短板弱项,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要针对鳗苗捕捞管理中的短板弱项,积极采取措施,提升管理水平。江苏省渔业主管部门要对鳗苗捕捞渔船配套的浮子筏(舢板)统一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浙江省渔业主管部门要以改革创新方式做好鳗苗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用好本省小型渔船管理改革成果,合理研提温州市鳗苗综合管理新方案,循序渐进解决鳗苗捕捞历史遗留问题;福建、广东两省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鳗苗捕捞管理工作,尽快摸清本省渔船类型和生产情况,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树立依法依规生产风气。
附件:2025—2026年鳗苗专项捕捞许可安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
2025—2026年鳗苗专项捕捞许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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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船数(艘) |
作业区域 |
定点上岸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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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1300 |
31°43′36″N至34°00'N之间江苏省管辖的A类渔区 |
协兴港、塘芦港、蒿枝港、吕四港、东灶港、通州湾游艇码头、遥望港、刘埠港、东凌港、洋口港、老坝港、弶港、梁垛河闸、王港闸、斗龙港、四卯酉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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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19 |
30°54′00″N以南上海市管辖的A类渔区 |
芦潮港、大治河、中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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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907 |
浙江省管辖的A类渔区 |
郭巨洋涨岙、泗门陶家路闸北排江口、淡水泓闸口、钓鱼礁码头、半掘浦闸口、独山港粮食码头、海盐县秦山街道杨柳山渔船集中停泊点、长白渔业码头、虾峙渔港、高亭中心渔港、衢山中心渔港、嵊泗中心渔港、洋山港、龙门渔港、红脚岩渔港、鸡山渔港、蓝田渔港、洞头中心渔港、大门美岙渔港、北麂渔港、北龙渔港、下厂渔港、炎亭渔港、信智渔港、霞关渔港、舥艚中心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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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218 |
连江县A类渔区;长乐区A类渔区;泉州湾;蕉城区云淡至八都海域及三都澳海域,金蛇头海域金蛇头码头前;福安市白马门白碴海域,下白石镇福渔村外侧海域,甘棠港海域,赛岐港海域 |
黄岐中心渔港、松下牛头湾澳口、陈埭镇仙石岙口、海尾岙口、鳌江二级渔港、八都镇下汐避风锚地、寨下岙口、马头三级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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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18 |
广东省珠江口广州国际航道以西、珠海琪澳岛以北的中山市A类渔区 |
横门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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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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